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
| 类别 | 计费基数 | 单位 | 金额(元) |
| 征用土地(含批租) | 征用土地面积 | 平方米 | 20 |
| 划拨国有土地上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项目(含批租) | 占用土地面积 | 平方米 | 20 |
| 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| 实际占地面积 | 平方米.年 | 2 |
说明:1、依据1994年9月26日北京人民政府21号令《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》。
2、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、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,均须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。